所属行业:
净值
累计净值
兴全新视野(001511)基金档案 | |
基金代码 | 001511 |
基金名称 | 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兴全新视野 |
基金简称拼音 | XQXSY |
设立日期 | 2015-07-01 |
基金类型 | 混合型 |
基金设立规模(份) | 4787173551.39 |
存续年限(年) | — |
基金管理人 |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保本担保机构 | — |
基金历史 | 本基金的募集已于2015年6月4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14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于2015年6月23日至2015年7月10日,通过公司的直销柜台、网上直销和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投资类型 | 开放式(带固定封闭期) |
投资风格 | 成长型—稳健成长型 |
基金性质 | 常规基金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通过精选基本面良好,具有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公司,同时通过灵活应用多种绝对收益策略,寻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基金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具体包括:股票及存托凭证(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95%;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业绩比较基准 | 6.0%年收益率 |
收益分配原则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基金历史 | 本基金的募集已于2015年6月4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14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于2015年6月23日至2015年7月10日,通过公司的直销柜台、网上直销和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基金产品。 |
最低认购申购金额描述 | 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进行认购、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系统进行认购、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自2016年12月13日起,场外每笔最低申购金额、每笔最低追加申购金额调整为10元。2019年10月18日起,每笔最低申购、追加申购金额调整为1元。 |
最低赎回份额(份) | 1.000000 |
最低赎回份额描述 | 2019年10月18日起,每笔最低赎回份额调整为1份;自2016年12月13日起,场外每笔最低赎回份额调整为10份。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 |
最低持有份额(份) | 1.000000 |
最低持有份额描述 | 2019年10月18日起,单个账户最低持有份额调整为1份;自2016年12月13日起,场外每笔最低持有份额调整为10份。某笔赎回申请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
赎回款到账天数 | 7 |
注:文章由热心网友提供,出处https://quote.cfi.cn/001511.html
© 版权声明
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相关文章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