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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收益A(001257)基金档案 | |
基金代码 | 001257 |
基金名称 | 兴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 |
基金简称 | 兴业收益A |
基金简称拼音 | XYSYA |
设立日期 | 2015-05-29 |
基金类型 | 债券型 |
基金设立规模(份) | 668215785.92 |
存续年限(年) | — |
基金管理人 |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保本担保机构 | — |
基金历史 | 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15年3月30日证监许可【2015】482号文核准注册。自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25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投资类型 | 开放式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基金性质 | 常规基金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
基金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优先股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优先股的投资。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业绩比较基准 | 10.0%×沪深300指数+90.0%×中债-综合指数(全价) |
收益分配原则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基金历史 | 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15年3月30日证监许可【2015】482号文核准注册。自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25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最低认购申购金额描述 | 首笔认购、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0元。自2015年5月15日起,网上直销系统最低认购、申购金额调整为100元,追加最低认购、申购金额调整为1元;自2015年11月12日起,直销机构首笔申购申请最低金额调整为100元;自2016年12月30日起,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调整为100元,通过直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调整为1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调整为1元。2021年7月23日起,调整基金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 |
最低赎回份额(份) | 1.000000 |
最低赎回份额描述 | 2021年7月23日起,调整基金最低赎回份额为1份;机构投资者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个人投资者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 |
最低持有份额(份) | 1.000000 |
最低持有份额描述 | 2021年7月23日起,调整基金最低保有份额为1份;机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500份,个人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100份。 |
赎回款到账天数 | 7 |
注:文章由热心网友提供,出处https://quote.cfi.cn/0012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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