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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四国(165510)基金档案 | |
基金代码 | 165510 |
基金名称 |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简称 | 信诚四国 |
基金简称拼音 | XCSG |
设立日期 | 2010-12-17 |
基金类型 | 其他型 |
基金设立规模(份) | 399198154.16 |
存续年限(年) | — |
基金管理人 |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保本担保机构 | — |
基金历史 | 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10年9月6日证监许可[2010]1217号文批准。自2010年11月8日至2010年12月10日,通过深交所挂牌发售,同时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发售。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托管人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投资类型 | LOF |
投资风格 | 成长型—稳健成长型 |
基金性质 | QDII基金 |
投资目标 | 通过对\”金砖四国\”各地区间的积极配置,以及对\”金砖四国\”相关ETF和股票的精选,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基金投资范围 | 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产品、结构性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合同中,“金砖四国”是指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含香港)。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金砖四国”相关的金融资产,包括以“金砖四国”至少一国/地区为主要投资范围的ETF以及两类上市公司的股票:(1)在“金砖四国”登记注册的企业,(2)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于“金砖四国”的企业。本基金投资上述“金砖四国”相关的金融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权益类资产的80%,其余不高于20%的权益类资产可投资于非符合本基金定义的“金砖四国”相关金融资产,如台湾股票等。 本基金投资于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且本基金所投资的ETF应在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若法律法规变更或取消本限制的,则本基金按变更或取消后的规定执行)。 |
业绩比较基准 | 100.0%×标准普尔金砖四国(含香港)市场指数 |
收益分配原则 | 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基金历史 | 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10年9月6日证监许可[2010]1217号文批准。自2010年11月8日至2010年12月10日,通过深交所挂牌发售,同时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发售。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托管人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是属于高预期风险和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一般的投资于全球或成熟市场的偏股型基金。 |
最低认购申购金额描述 | 通过代销网点认购,单笔最低为1,000元。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申购的最低为50万元,追加最低为1,000元。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业务,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通过深交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基金,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通过基金场外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自2019年3月21日起,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和各代销机构办理申购业务时,单笔最低金额调整为1元;自2013年4月1日起,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申购的最低调整为10万元。 |
最低赎回份额(份) | 1.000000 |
最低赎回份额描述 | 自2019年3月21日起,赎回最低份额调整为1份;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 |
最低持有份额(份) | 1.000000 |
最低持有份额描述 | 自2019年3月21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调整为1份;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进行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
赎回款到账天数 | 10 |
注:文章由热心网友提供,出处https://quote.cfi.cn/1655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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