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300(161811)

基金3年前 (2021)发布 内蒙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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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300(16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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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300(161811)

银华300(161811)基金档案
基金代码 161811
基金名称 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 银华300
基金简称拼音 YH300
设立日期 2020-11-30
基金类型 股票型
基金设立规模(份) 128082065.32
存续年限(年)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本担保机构
基金历史 本基金由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2020年7月13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60号)准予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自2020年11月30日起,《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类型 LOF
投资风格 指数型
基金性质 常规基金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最小化。
基金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现金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业绩比较基准 5.0%×活期存款利率(税后)+95.0%×沪深300指数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基金历史 本基金由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2020年7月13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60号)准予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自2020年11月30日起,《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指数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最低认购申购金额描述 在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场外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
最低赎回份额(份) 10.000000
最低赎回份额描述 办理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办理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场内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最低持有份额(份) 10.000000
最低持有份额描述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某笔赎回业务时或办理某笔赎回业务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赎回款到账天数 7

注:文章由热心网友提供,出处https://quote.cfi.cn/161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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