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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越南市场A(008763)基金档案 | |
基金代码 | 008763 |
基金名称 | 天弘越南市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A类 |
基金简称 | 天弘越南市场A |
基金简称拼音 | THYNSCA |
设立日期 | 2020-01-20 |
基金类型 | 其他型 |
基金设立规模(份) | 116274499.93 |
存续年限(年) | — |
基金管理人 |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保本担保机构 | — |
基金历史 | 本基金已获中国证监会2019年12月10日证监许可[2019]2805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1月17日止。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基金托管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投资类型 | 开放式 |
投资风格 | 成长型—积极成长型 |
基金性质 | QDII基金 |
投资目标 |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把握越南经济成长带来的机会,挖掘越南市场的优质公司,力争为投资者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
基金投资范围 | 本基金可投资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市场,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包含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结构性投资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针对境内市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境内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越南主题企业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等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业绩比较基准 | 10.0%×活期存款利率(税后)+90.0%×越南VN30指数 |
收益分配原则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基金历史 | 本基金已获中国证监会2019年12月10日证监许可[2019]2805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1月17日止。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基金托管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
最低认购申购金额描述 | 通过各销售机构及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10元。通过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1000元。通过各销售机构及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人民币10元。通过本直销网点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1,000元。自2021年4月12日起,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及公司网上直销系统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1元。 |
最低赎回份额(份) | 1.000000 |
最低赎回份额描述 | 自2021年4月12日起,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1份;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10份。 |
最低持有份额(份) | 1.000000 |
最低持有份额描述 | 自2021年4月12日起,最低持有调整为1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
赎回款到账天数 | 10 |
注:文章由热心网友提供,出处https://quote.cfi.cn/0087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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