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标普500A(007721)

基金3年前 (2021)发布 内蒙股
97 0 0

所属行业:

净值

天弘标普500A(007721)

累计净值

天弘标普500A(007721)

天弘标普500A(007721)基金档案
基金代码 007721
基金名称 天弘标普500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FOF)A类
基金简称 天弘标普500A
基金简称拼音 THBP500A
设立日期 2019-09-24
基金类型 其他型
基金设立规模(份) 8181317.49
存续年限(年)
基金管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本担保机构
基金历史 本基金已获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8日证监许可[2019]1261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9月20日止。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基金托管人: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注册登记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类型 开放式
投资风格 成长型—稳健成长型
基金性质 QDII基金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的基础上,主要投资于跟踪标普500指数的基金(含ETF),力争实现对标普500指数走势的有效跟踪。
基金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市场,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包含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结构性投资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针对境内市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境内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标普500指数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就基金合同而言,标普500指数基金是指全球范围内跟踪标普500指数的公募基金(包含ETF)。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业绩比较基准 5.0%×活期存款利率(税后)+95.0%×标普500指数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基金历史 本基金已获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8日证监许可[2019]1261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9月20日止。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基金托管人: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注册登记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跟踪标普500指数的相关基金(包括ETF),力争实现对标普500指数走势的有效跟踪。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最低认购申购金额描述 通过直销网上交易或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认、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追加认、申购单笔最低金额10元。通过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认、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追加认、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1000元。自2021年4月12日起,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及公司网上直销系统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1元。
最低赎回份额(份) 1.000000
最低赎回份额描述 自2021年4月12日起,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1份;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10份。
最低持有份额(份) 1.000000
最低持有份额描述 自2021年4月12日起,最低持有调整为1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赎回款到账天数 10

注:文章由热心网友提供,出处https://quote.cfi.cn/007721.html

©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

暂无评论

暂无评论...